林业科学 ›› 2007, Vol. 43 ›› Issue (08): 127-133.doi: 10.11707/j.1001-7488.20070822
张家来1 章建斌1 戴均华1 李玲1 孟洁2 崔鸿侠1
Zhang Jialai1,Zhang Jianbin1,Dai Junhua1,Li Ling1,Meng Jie2,Cui Hongxia1
摘要:
建立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标准体系,主体标准随客体标准而定。湖北森林生态资源价值理论补偿标准为682·80元.hm-2,不同资源类型补偿标准有较大差异,从79.20到2226·90元.hm-2不等,林业苗圃最小,四旁林最大;根据不同地区资源质量、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特定地区的执行标准;部分补偿是森林生态资源价值补偿的普遍形式,确定部分补偿标准计算方法,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是实现资源价值补偿的有效途径;国家补偿和地方补偿标准是二者之间补偿比例问题,在湖北省国家补偿标准应在22.75%~69.67%之间,地方补偿标准应在30.33%~77.25%之间。